一、申请人向管理利用部申请查阅、复印、翻译学籍材料。
二、管理利用部按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三、资料翻译人员凭管理利用部开具的《档案查阅登记表》(二联单)接受申请人翻译材料。
四、资料翻译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完成学籍材料翻译。翻译件由申请人本人(或受委托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后正式印制,并加盖档案证明公章。
五、管理利用部每周一向档案馆会计移交上周收取的费用,并附需开发票清单(含单位/姓名、金额等信息)。
六、档案馆会计向学校财务处指定帐号入缴费用,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入帐手续,开具税务发票。
七、申请人一周后到管理利用部领取税务发票。
档案馆
二〇一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