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赠。捐赠物品由学校永久保管。学校给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以致谢忱。捐赠人及其亲属今后利用捐赠品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提供便利条件。
2.代管。对珍贵资料、实物,提供者不愿或不便捐赠,但有意愿寄存的,学校可代为保管,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寄存者和学校。
3.复制。对提供者不愿或不便捐赠的珍贵资料、实物,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由学校制造复制件后,归还原件。
4.文字提供。对反映本人或他人在校期间工作、学习、生活等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的文章,可以纸质或电子方式送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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