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档案馆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纸质档案数字化各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完整、规范地记录管理流程。
二、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全部在档案馆安排的专门加工场所进行。场所配备防火、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
三、成立数字化加工项目组,在档案馆指定的时间和场所内进行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项目组成员不得携带相机、MP3、U盘、Ipad等带存储、照相、网络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工作场所,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工作场所或向外泄露档案信息。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随身携带,应放入工作场所的指定位置。
四、加工场所的所有电脑只限内网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入互联网。因工作需要,需使用USB接口、光驱及相关存储设备的,必须征得业务副馆长的书面批准,并保证相关电脑及设备专人专用。
五、加工场所的存储设备需要移到场外的,必须征得馆长的书面批准。存储设备上的相关档案资料须在移走前被彻底清除,经业务副馆长核实后进行登记备案。
六、业务副馆长负责甄别需要进行数字化加工的纸质档案内容,并对项目组完成的档案数据进行文档挂接。
七、项目组负责向相关部门借用档案。借用纸质档案时,交接双方应仔细进行档案完整性检查。档案数字化时,须操作规范,防止损毁档案。档案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归还入库,确保档案安全。
八、档案条目处理、页面扫描、图像处理、文档生成等工作实行双人复核制。复核人发现的问题由被复核人更正;由于复核人疏忽,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的,由复核人和被复核人共同承担责任。
九、未经馆领导批准,项目组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数字化工作场所。
十、本规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