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由校档案馆负责组织。校档案馆应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效益的观点,判定档案的价值,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档案鉴定计划,各类档案每3-5年进行一次档案价值鉴定。
二、档案鉴定小组由档案馆负责人、有关档案人员、熟悉有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5-7人组成。
三、档案鉴定小组应定期对接收进馆的档案和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全面的鉴定,对保管期限已满或需要更改保管期限的档案作出销毁或变更保管期限的决定。
四、档案鉴定先由档案保管部门提出鉴定建议,由校档案馆论证必要性后组织鉴定小组负责鉴定的具体工作。档案保管部门须对要鉴定的档案清理造册。
五、鉴定工作完毕,须写出鉴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鉴定小组人员均须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然后上报分管校长审批。
六、经鉴定准备销毁的档案,应由档案保管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由鉴定小组负责销毁。拟销毁的档案,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
七、销毁档案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监销人员对照“档案销毁清册”检查档案,确认无误后,方可销毁。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日期,并签名盖章。档案销毁清册与鉴定报告一并由档案馆存档备查。
八、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档案馆
二〇〇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