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
二、中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馆藏档案。境外个人和组织,经国家和学校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可以利用已开放的馆藏档案。保密档案和未开放的档案(含党政会议记录)不对外利用,特殊情况需要利用的,须经归档部门和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必要时报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同意。
三、校内单位公务查档,查阅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及《校内单位查(借)阅档案呈报表》;查阅者原则上只能查阅本部门承办工作范围的档案,如需查阅其他部门的档案,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特殊情况由档案馆负责人报校领导同意。
四、校外单位公务查档,查阅者须提供其所在单位的公务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根据查阅内容,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特殊情况由档案馆负责人报校领导同意。但不得借出有关档案资料。
五、个人因私查档,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薄等有效证件;委托他人查档的,还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档案资料一般只限于馆内查阅,不得随意带出。特殊情况,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的档案,限定10日内归还;因故逾期不能归还者,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后可补办续借手续;未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者,应严肃处理。保密档案和未开放的档案一律不外借。
七、珍贵的档案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使用,但一律不外借。
八、非档案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能进入档案库房查找档案材料。
九、档案复印证明材料须有经办人签名,并加盖档案证明专用公章。
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档案利用特定项目实行服务性收费。
十一、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要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完整负责。不得随意拆卷、增删、涂改、损毁、转借,更不能丢失。如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报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凡违反《档案法》、《保密法》等法律的行为,则按相关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档案馆
二〇一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