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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建立和征集人物档案的实施办法

2019年06月25日 15:24  点击:[]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建立和征集人物档案的实施办法

(校行发[2003]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的发展,不断丰富我校档案馆藏,根据《档案法》的有规定,校档案馆特增设“湖南师范大学人物档案”类目,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物档案是具有“原始性、真实性、动态性,永久性”的个人档案。它既是重要的档案史料,又是进行宣传教育的生动材料。

第三条 凡经学校确定为人物档案范畴的个人,在国内外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珍贵保存价值的著作、论文、笔记、证书、照片、图表、实物等材料,均属于人物档案。

第四条 人物档案由本人(或家属)及所在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档案馆负责业务指导。

第五条 人物档案由档案馆统一管理和提供利用。

 

第二章 人物档案范围

第六条 在校工作、学习期间,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知名度的教授、专家以及具有深远影响的教育家、社会活动家和文艺与体育明星,经学校批准,作为人物档案收集范围。

第七条 人物档案收集对象

(一)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优秀专家;

(三)国家级劳动模范、国家优秀教师、国家优秀教育工作者;

(四)获国家教学、科研三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者;获国家级以上重大比赛的前三名;

(五)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及其以上人员;

(六)历任学校党、政领导。

 

第三章 归档范围及收集办法

第八条 归档范围

(一)个人在国内外杂志、期刊上刊登的学术论文、译文等;

(二)个人公开发表的专著、译著,个人未公开发表的重要文稿(手稿、讲稿)等;

(三)个人编写或主编的重要教材等;

(四)参加国内外重要会议、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重大比赛的讲话稿、照片(底片)、录像带、录音带等;

(五)国家级或省部(委)级颁发的各种证书、聘书、奖状等;

(六)与国家、省部(委)领导人合影或参加接见的照片、录像带;

(七)与国内外知名学者合影的照片、录像带;

(八)已故人士的生平简历及有关材料;

(九)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九条 收集办法

(一)档案馆将有计划地对人物档案的征集对象情况进行调查,分期、分批开展收集;

(二)经学校确定列入人物档案的个人,由档案馆通知其本人及所在部门,进行收集;

(三)所收集的人物档案材料若与学校其他部门档案收集内容发生冲突时,应以满足学校档案馆人物档案收集为主,其他部门的档案手迹采用复印(复制)件;

(四)若归档的个人实物档案极其珍贵或仅有一份时,如有纪念意义的证书、聘书、奖状、奖章,个人仅存照片或与领导人、知名人士的合影等,视情况分别采取收集、复制、征集、免费代管等方式,随时提供本人(或家属)使用;

(五)各部门和人物档案的本人应积极作好人物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档案馆负责业务指导;

(六)若人物档案的本人已故,由家属或有关人员代为整理、移交档案材料。

 

第四章 人物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条 档案馆设置专门岗位,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人物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业务指导,以及档案移交接收,服务利用等。

第十一条 档案馆将和人物档案的本人及相关人员保持长期联系,根据本人在学术研究或者管理工作方面的不断提高和发展,随时收集新内容充实到本人的档案中。

第十二条 人物档案作为校史陈列的重要内容定期向学校教职工、学生开放,或不定期向校外参观来访者开放。

第十三条 学校在档案馆业务经费中划拨人物档案专项经费,用于资料收集、照片翻拍、实物复制、展板展柜制作等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 凡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的个人,对其档案可享有优先和无偿利用权,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可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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